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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学习之深入掌握执纪审查“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2024-05-31 访问次数: 来源:

湖北总队召开纪检干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专题研讨会

为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持续加强监督执纪审查能力提升,5月29日,湖北总队召开纪检干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专题研讨会,总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莉主持会议。

会上集中收听了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上传解读课程: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丨什么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委委员李运生就《湖北总队党委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纪委成员及各党支部纪检委员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持续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交流研讨。

王莉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对“四种形态”进行了重点剖析,同时提出:合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并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其关键目的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更重要的是在凸显组织关心和爱护党员干部的真实意愿。全面从严治党绝不是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终端处理”,而是着重强调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

总队纪委成员、各党支部纪检委员共7人参加了此次会议。